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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结婚登记管理办法

08-25     浏览量:188

1、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:

(1)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;

(2)要求结婚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;

(3)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,女年满20周岁;

(4)当事人均无配偶(未婚、离婚、丧偶);

(5)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;

(6)双方自愿结婚;

(7)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;

(8)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。

2、受理婚姻登记申请,执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1)查验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;

(2)询问当事人结婚自愿;

(3)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》;

(4)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,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;

(5)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,填写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结婚证。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,向双方当事人宣布:取得结婚证,确立夫妻关系;

(6)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,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《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》;

(7)婚姻登记员应当依照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》,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、保存,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、损毁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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